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835号
原告:陆春容,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杨代平,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何香花,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主要
负责人:林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春容与被告杨代平、何香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春容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春容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春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陆春容负担。
审判员 游爱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维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