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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568号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王红喜、王全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王红喜,王全喜,王庆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568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军峰,该社副主任;闫宪军,该社职工。被告王红喜,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全喜,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庆喜,男,1958年1月10日,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王红喜、王全喜、王庆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军喜

代理

审判员  冯有拴

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岳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