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568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军峰,该社副主任;闫宪军,该社职工。被告王红喜,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全喜,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庆喜,男,1958年1月10日,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王红喜、王全喜、王庆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军喜
代理
审判员 冯有拴
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岳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