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218号申请人萨仁高娃,女,1953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萨仁高娃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1555972元未履行。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海 荣
审判员 王 铁 钢
审判员 乌敦 格 日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阿拉腾嘎日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