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简阳市河东新区印鳌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何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亮,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燕萍,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
被执行人:李贵良,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系简阳市海螺乡贵良小灶酒经营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贵良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通过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贵良现去向不明,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罚款1120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兑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鸿滨
审判员 朱世忠
审判员 陈仁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