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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169号

杨胜利与曲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胜利,曲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169号原告杨胜利,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曲杰,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原告杨胜利与被告曲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回原告。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孟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