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245号
原告:吕秀昭。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28号(怡和写字楼)一至二层。
主要
负责人:孟石,经理。
被告:于永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昭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于永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于永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于永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秀昭负担。
审判员 刘美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小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