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梁素彬,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瑶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谭玉美,女,1964年1月5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黄震,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素彬与被执行人谭玉美、黄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蓝耀福
审 判 员 覃 青
人民陪审员 黄钟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正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