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31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1474R。
主要
负责人:胡德,总经理。
被执行人:绍兴县优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联合市场A区3楼77号,组织机构代码55176430-6。
法定代表人:金建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坚,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马山镇海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6867162-9。
法定代表人:陈永灿,董事长。
被执行人:绍兴县霆锋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万达广场3幢22013室,组织机构代码58900201-6。
法定代表人:韩城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建光,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金丹,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何华良,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王国美,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陈永灿,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陈水娟,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童永尧,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何琴芬,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韩城峰,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绍兴县优派贸易有限公司、沈坚、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霆锋化纤有限公司、金建光、金丹、何华良、王国美、陈永灿、陈水娟、童永尧、何琴芬、韩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绍兴县优派贸易有限公司、沈坚、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霆锋化纤有限公司、金建光、金丹、何华良、王国美、陈永灿、陈水娟、童永尧、何琴芬、韩城峰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沈坚所有的抵押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已优先受偿2156678.22元,被执行人沈坚已履行本案义务。另查明,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韩城峰所有的房地产因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十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星
审判员 王张荣
审判员 戴松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