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超,男,1968年10月24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周振渠,男,汉族,1958年2月23日生,住伊川县。申请执行人刘国超与被执行人周振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国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振渠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权属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敬章
审判员 李伟平
审判员 马富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