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延法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张有联,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于文凤,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张有联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6日作出的(2003)延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于文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有联于200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于文凤给付货款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延春
审判员 郑玉琴
审判员 马跃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希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