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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6969号

刘明良、李桂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明良,李桂仙,顺德区杏坛镇顺伟饲料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良,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仙,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区杏坛镇顺伟饲料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营者:梁顺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刘明良、李桂仙因与被上诉人顺德区杏坛镇顺伟饲料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8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时一并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明良、李桂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

审判员  钟斯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