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849号原告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拓然家苑4号楼。法定代表人石二女,财务经理。被告黄立新,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珑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