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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执551号

方亮平与周智胜、谢正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亮平,周智胜,谢正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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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5执551号申��执行人:方亮平,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住浠水县,

被执行人:周智胜,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住浠水县,

被执行人:谢正球,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从事建筑业,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亮平与被执行人周智胜、谢正球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亮平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5执551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慧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管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