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301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声东,男,汉族,1984年7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3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声东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并、卢秀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声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林声东与被害人李某协商,由林声东出资购买设备、重新装修位于海口市××区号的泳鑫阁水吧,双方约定五五分红。2015年7月份,由于经营不善,林声东退出经营,但林声东与李某两人因退股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不和。2015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林声东伙同”白猪”(另案处理)等人到泳鑫阁水吧,将水吧里的点菜柜、不锈钢水吧操作台、电脑音箱、冰箱、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机、电脑显示器、收银机等用于经营水吧的物品砸坏。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泳鑫阁水吧财物损坏共计价值人民币5664元。2015年12月8日0时50分许,林声东又到泳鑫阁水吧,将水吧里的点菜柜、冰箱等用经营水吧的物品砸坏。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泳鑫阁水吧财物损坏共计价值769元。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林声东赔偿被害人李某35000元,取得李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声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财产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人沈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林声东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声东出于个人目的,故意毁坏设备,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6433元,其行于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声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声东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0xgggxlercjociynll
审 判 长 陈才刚
人民陪审员 吴 林
人民陪审员 符策辉
书 记 员 唐 俊速 录 员 石仁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