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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2024号

杨宏明与李永杰,展莉莉,耿新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展某某,耿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024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展某某。

被告:耿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展某某、被告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原告杨某某申请减少诉讼标的362000元,减少后的诉讼标的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和 颖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启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