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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2404-24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新宝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张新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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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2404-24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5576902-7。被执行人张新宝。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新宝信用卡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0901-10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林  申

审判员 郝  江  山

审判员 ���陈柯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