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455号-1
申请执行人:黄云生,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赵圣,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张晓莉,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云生与被执行人赵圣、张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应保
审 判 员 江 瑞
代理
审判员 王金锁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褚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