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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455号

黄云生、赵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云生,赵圣,张晓莉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455号-1

申请执行人:黄云生,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赵圣,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张晓莉,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云生与被执行人赵圣、张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应保

审 判 员  江 瑞

代理

审判员  王金锁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褚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