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刘东,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李传远,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东与李传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分别对被执行人李传远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传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 伟
审判员 邵吉顺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