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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4829号

香港运通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与郭璐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当事人
香港运通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郭璐,青岛都市便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4829号

原告:香港运通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已注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36号2栋2单元602户。

负责人:刘志华,首席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龙,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庆,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璐,女,1984年4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妮亚,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博,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都市便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6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许雯,总经理。

原告香港运通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与被告郭璐、第三人青岛都市便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香港运通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不服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仲案字[2016]第37号裁决书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香港运通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于2016年11月17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运通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系香港运通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现原告办理注销登记后,香港运通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未向法庭申请参加诉讼,且经本院传唤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丽洁

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

人民陪审员  蒋 苓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