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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执50号

岑廷福与陈夏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岑廷福,陈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50号申请执行人岑廷福,男,1966年1月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被执行人陈夏权,男,1965年4月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7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岑廷福申请执行陈夏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夏权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岑廷福借款人民币2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63元、执行费3144元,但被执行人陈夏权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夏权在我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岑廷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夏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岑廷福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岑廷福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作出的(2016)黔2327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陈夏权尚欠申请执行人岑廷福的债务为216263元。

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陈夏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岑廷福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金龙

审判员  刘永平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正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