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刑终204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粉,女,1973年4月7日出生,云南省罗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国花,曾用名周桂凡,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小粉、周国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7)云0302刑初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小粉、周国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及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底,上某(已判刑)经他人介绍加入“科勒民族资产”计划(该计划对外宣称“发钱计划”,利用互联网网站发展会员,前身为“CC互联网理财会员管理系统”),并介绍许某(已判刑)等人加入,其中许某主要为云南片区负责人。2015年年初,上某从他人处购进该系统,安排该软件制作人员将系统更名为科勒民族资产,登录网站域名变更为www.klmzzc.com。并利用网站继续发展会员加入,要求加入者提供手机号并分别以900、4500、9900元不等的费用进行注册,以获得相应级别的会员层级,网站每天按照会员等级对应的返利比例将会员收益以种子币、股权币、公某、现金币等形式发放到会员账户,会员名下开设六个账户或推荐六个会员加入即可成立报单中心,用于成立新会员。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小粉、周国花先后加入该网站,并成立报单中心进行宣传,发展会员加入,收取会员费。该网站以经中央特批、福利发放、市场开发、分红等名目向会员发放奖金,直接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和层级作为返利依据。截止2016年1月,该网站共发展会员17501人,获取会员注册费3000余万元,网站涉及国内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包括被告人李小粉、周国花在内,该网站会员同时利用亲属名义,虚拟代号等在该网站同时注册多个会员,以套取更多返利。2016年7月4日,被告人李小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原审判决根据上述查证的事实、情节及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小粉、周国花以“科勒民族资产”发钱计划为名,组织、发展会员,要求会员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国家经济社会秩序。二被告人发展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中,被告人李小粉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李小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周国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审被告人李小粉上诉提出,其加入科勒民族资产计划时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少,错误认为是合法行为,其本人也是受害者,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周国花上诉提出:1、李小粉层级上比其高六十多层,报案人员均系李小粉名下人员;2、其被李小粉等人引诱加入,李小粉作为层级比其高的人自首后刑期比其还轻不合理;3、开设报单中心的目的是为了提现不收取手续费,其开设报单中心是根据李小粉的统一安排,原因是李小粉的工作室忙不过来安排给其做;4、原判对其判决过重,请求重新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某(已判)加入“科勒民族资产”计划后吸收许某(已判)等人加入,并开设地址为www.klmzzc.com的网站发展会员,加入者须以900元、4500元、9000元的费用进行注册以获得相应级别的会员层级,并按照会员等级对应的返利比例向会员返利,截止2016年1月该网站发展会员17501人,获取会员注册费3000余万元。原审被告人李小粉经人介绍加入该网站后又发展原审被告人周国花等人参加,原审被告人周国花及蒋某、马某、张某等人又先后发展了龚某、王某1、杨某、朱某、王某2、王某3、王祁等人加入,以中央特批、福利发放、市场开发、分红等名义,依据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和层级作为返利依据向会员发放奖金,引诱会员加入,从中获利。其中,原审被告人李小粉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130余人;原审被告人周国花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50余人,收取会员注册费用约200万元。2016年7月4日,原审被告人李小粉到公安机关投案。该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科勒民族资产事业等宣传资料、电子数据、财产查询结果、银行交易明细、证人上某、许某、龚某、王某1等人证言、原审被告人李小粉、周国花供述、抓获及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小粉、周国花以解冻民族资产,为百姓谋取福利发放红利为名,发展会员参加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缴费金额或发展会员人数划分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缴费金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众多且层级均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发后,上诉人李小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周国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李小粉发展会员130余人,属情节严重;上诉人周国花发展会员50余人,收取会员注册费用约200万元,其情节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情节严重的标准,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国花发展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并据此对上诉人周国花处刑不当。上诉人李小粉上诉提出其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少,错误认为是合法行为,自己也是受害者的理由并非法定从轻理由,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其上诉提出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原审判决均已作为量刑情节予以充分考虑并作出了罪行相适应的判罚,上诉人李小粉据此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周国花提出其是李小粉发展加入,李小粉层级比其高但因具有自首情节而导致其量刑比李小粉重不合理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理后对上诉人周国花系上诉人李小粉发展加入以及上诉人李小粉自首的事实均已查明并认定,对二人定罪量刑应结合二人所具有的情节、发展人数及金额作出综合评判;上诉人周国花提出设立报单中心是受李小粉的安排,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上诉人李小粉、周国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7)云0302刑初7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李小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撤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7)云0302刑初7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周国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国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林
审 判 员 黄汐滨
审 判 员 熊华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雷宣波
书 记 员 宋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