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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执225号

张利敏申请张利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1-11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利敏,范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张利敏,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被执行人范剑波,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921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于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剑波工资款70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永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