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张利敏,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被执行人范剑波,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921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于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剑波工资款70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永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