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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245号

杨廷东与攀枝花市旭东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廷东,攀枝花市旭东钛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杨廷东,男,汉族,1988年7月7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旭东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唐世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245号杨廷东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旭东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2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普光红

审判员  唐天成

审判员  许礼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仕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