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郑丽,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宝清县制药厂退休工人,现住宝清县宝清镇米厂住宅楼。被执行人张文龙,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宝清县宝清镇中央大街粮库住宅楼。被执行人白光涛,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宝清县宝清镇锦绣新城B区*号楼西数第二个车库。本院在执行郑丽申请执行张文龙、白光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德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