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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417号

郑丽与张文龙、白光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丽,张文龙,白光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郑丽,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宝清县制药厂退休工人,现住宝清县宝清镇米厂住宅楼。被执行人张文龙,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宝清县宝清镇中央大街粮库住宅楼。被执行人白光涛,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宝清县宝清镇锦绣新城B区*号楼西数第二个车库。本院在执行郑丽申请执行张文龙、白光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德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