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961号
原告:李顺生,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赖武霖,男,汉族,1996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现居住地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生诉与被告赖武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李顺生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李顺生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顺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李顺生负担。
审 判 长 童 宝 捷
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
人民陪审员 徐 志 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昆 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