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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961号

李顺生与赖武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顺生,赖武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961号

原告:李顺生,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赖武霖,男,汉族,1996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现居住地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生诉与被告赖武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李顺生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李顺生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顺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李顺生负担。

审 判 长 童 宝 捷

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

人民陪审员 徐 志 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昆 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