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亿力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金博龙工业园*栋*楼B。
法定代表人:雍文斌。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鹏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经济开发区市中区谷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卜祥芝,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亿力能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鹏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2016)鲁0402民初3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亿力能电池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18份采购合同,其中14份合同约定“如本协议发生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将争议交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4份合同约定“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上诉人对18份合同纠纷提出一个诉讼,应视为一个整体,上诉人既约定了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属于管辖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深圳市龙华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14份合同约定“如本协议发生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将争议交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条款约定明确,合法有效;另4份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可向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但对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确,在一方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无法就仲裁机构问题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现山东鹏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亿力能电池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建新
审判员 张洪光
审判员 杜兆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