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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662号

刘凤林与刘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凤林,刘海龙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662号

原告:刘凤林,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东风镇边井村*组。

被告:刘海龙,男,1972年5月14日,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东风镇边井村*组**号。

原告刘凤林与被告刘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5年11月18日,被告找原告进行挖树等工作,原告为被告工作三天,后与被告核算劳务费400元,被告没有立即给付,双方在出工单上签字。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劳务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海龙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凤林劳务费4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凤林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大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依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