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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2050号

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秀兰、邓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秀兰,邓小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2050号

原告: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仙水路西与光明路南交汇处(盛世豪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雄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曾秀兰,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邓小华,男,成年人,汉族,现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秀兰、邓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逾期7天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易典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瑞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