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2050号
原告: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仙水路西与光明路南交汇处(盛世豪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雄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曾秀兰,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邓小华,男,成年人,汉族,现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秀兰、邓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逾期7天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易典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瑞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