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22民初1882号
原告:齐新年,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义平,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恩兵,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吴金叶,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湖滨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853950470R(1-1)。
主要
负责人:吴亚新,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琪,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新年与被告鲍恩兵、吴金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新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义平、被告鲍恩兵、被告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金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新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各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2294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0日16时20分,鲍恩兵驾驶皖H×××××号小型客车沿22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5公里处义东小学路口时,不慎碰撞前方同向齐新年驾驶的电动车,造成齐新年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鲍恩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齐新年无责任。齐新年受伤后被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锁骨骨折。住院29天,花去医疗费26582.24元(鲍恩兵垫付16582.24元,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垫付10000元)。2017年4月14日,经安徽誉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新年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为10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齐新年支付鉴定费2100元。皖H×××××号小型客车为吴金叶所有,该车在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齐新年主张的具体损失为:1、后续医疗费1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30元/天×29天);3、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4、护理费7320元(122元/天×60天);5、误工费16920元(94元/天×180天);6、残疾赔偿金25784元(11720元/年×20年×11%);7、精神抚慰金6000元;8、交通费600元;9、鉴定费2100元。合计72294元。鲍恩兵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及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2.鲍恩兵系吴金叶妹婿,属借用皖H×××××号小型客车使用;3.齐新年治疗期间,鲍恩兵为其垫付医疗费16582.24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辩称,1.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及本案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2.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为齐新年垫付医疗费10000元,请求在本案处理中予以扣除;3.对齐新年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有异议,保险公司将申请重新鉴定。后续医疗费认可8000元,误工期认可至定残日前一日即134天,精神抚慰金认可5000元,交通费认可400元,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辩称,对齐新年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有异议,因该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故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齐新年的后续医疗费及误工期经合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故对安徽誉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应予采纳。齐新年因交通事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鲍恩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齐新年主张的精神抚慰金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2.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辩称其不承担鉴定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未提供保险合同条款以及由投保人签字盖章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保险人告知书,不能证明其就保险合同中上述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义务,故对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3.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为齐新年垫付医疗费10000元,鲍恩兵为齐新年垫付医疗费16582.24元,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或不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鲍恩兵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齐新年受伤,齐新年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齐新年的相关损失本院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认定如下:1、医疗费36582.24元(含后续医疗费1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30元/天×29天);3、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4、护理费7291.20元(121.52元/天×60天);5、误工费16896.60元(93.87元/天×180天);6、残疾赔偿金25784元(11720元/年×20年×11%);7、精神抚慰金6000元;8、交通费600元;9、鉴定费2100元。合计98824.04元。齐新年的经济损失属交强险医疗费项下40152.24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属伤残赔偿金项下58671.80元。皖H×××××号小型客车在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本起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应由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齐新年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58671.80元,合计68671.80元。齐新年的医疗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30152.24元(40152.24元-10000元),皖H×××××号小型客车在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还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鲍恩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该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吴金叶在本案中无过错,不予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赔偿原告齐新年各项经济损失98824.04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余款88824.0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齐新年在获得的本判决第一项赔偿款中返还被告鲍恩兵垫付的医疗费16582.2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计803.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负担500元,鲍恩兵负担30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汉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得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