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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执恢2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潍坊双蛟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潍坊双蛟机械有限公司,于延军,王静,王全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253-1号。法定代表人阚森,行长。被执行人潍坊双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固高路以南,一空桥村土地以西。被执行人于延军,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王静,女,汉族,1962年9月21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全光,男,汉族,1940年3月1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鲁070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双蛟机械有限公司、于延军、王静、王全光财产的冻结及查封。(详见通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赵无江

审判员 魏文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