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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行终126号

王世群、原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世群,原阳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王六体,王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行终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群,男,汉族,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和平街,组织机构代码00555950-8。法定代表人张保旺,任局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南,组织机构代码00551204-8。法定代表人马义中,任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六体,男,汉族,1966年11月29日出生,住原阳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龙,男,汉族,2000年5月13日出生,住原阳县。

上诉人王世群、原阳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因与被上诉人王六体、王龙治安处罚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8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世群以双方已经和解、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上诉人原阳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同上。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世群、原阳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于王世群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王世群撤回起诉;

二、准许王世群、原阳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撤回上诉;

三、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行初41号行政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原阳县公安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长城

审判员  随 伟

审判员  张彩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明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