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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237号

韩杰与吴正华、张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2-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杰,吴正华,张菊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237号

原告:韩杰,女,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吴正华,男,1964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张菊英,女,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杰诉被告吴正华、张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钱东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丽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