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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2652号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传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传付,谢湘萍,陈浩,淮南市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2652号

申请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34355421(1-1)。

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蒋传付,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淮南市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

申请人:谢湘萍,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

申请人:陈浩,男,1956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

申请人:淮南市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铁合金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73756373(1-1)。

法定代表人:蒋传付,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传付、谢湘萍、陈浩、淮南市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蒋传付与谢湘萍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山水居24栋(现19栋)301室(房产证号:10××76)、谢湘萍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家乐福时代广场A区1913(房产证号:11××68)、谢湘萍名下的丰田雷克萨斯皖D×××××号轿车、陈浩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区龙湖路海沃世贸商城2栋2101(房产证号:15××63)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沟支行帐户中的存款3188055.14元(户名:淮河银行古沟支行,帐号:340415150301053700000004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蒋传付、谢湘萍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山水居24栋(现19栋)301室(房产证号:10××76)房产;

二、查封谢湘萍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家乐福时代广场A区1913(房产证号:11××68)房产;

三、查封陈浩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区龙湖路海沃世贸商城2栋2101(房产证号:15××63)房产;

四、查封谢湘萍名下的丰田皖D×××××号轿车;

五、冻结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沟支行的存款3188055.14元(户名:淮河银行古沟支行,帐号:3404151503010537000000043)。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良敏

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

人民陪审员  孙宝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