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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刑更字第628号

卢冠勇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卢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刑更字第628号罪犯卢冠勇,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肇鼎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冠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卢冠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卢冠勇获得嘉奖16次;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冠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冠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慕恒

审 判 员  何小萍

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