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03刑初3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文豪,男,1994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程旭东,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豪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文豪及其辩护人程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童某等人与张某3等人在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内素有矛盾。2016年5月8日晚9时许,童某邀约被告人周文豪、秦某(另案处理)、孙某1(另案处理)、邹某(另案处理)、雷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学校内架势准备殴打张某3等人未果。童某(另案处理)因没有达到报复张某3等人的目的,遂建立临时QQ群继续找人帮忙对张某3等人实施殴打,后由于秦某得知张某3等人要找他“麻烦”,电话邀约张某3、张某2等人在滁州市南谯区湖心路打架斗殴,张某3等人表示参加。2016年5月9日凌晨1时许,周文豪、秦某、孙某1、邹某、雷某、童某等10余人到达滁州市南谯区湖心路,见张某3等人在金某KTV门口,遂冲上前对张某3、张某2、胡某1、张某1等人进行殴打。张某1左手背周文豪持刀砍伤,张某3后背被秦某持刀划伤,胡某1手的虎口被孙某1持刀划伤。经依法鉴定,张某1左手尺神经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周文豪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周文豪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
被告人周文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只是参与者,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定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如果构成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经审理查明:童某(另案处理)等人与张某3等人在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内素有矛盾,2016年5月8日晚,童某邀约秦某、孙某1、邹某、雷某(均另案处理)、周文豪等人到学校准备殴打张某3等人未果。童某因没有达到报复张某3等人的目的,遂建立秦某、孙某1、邹某等人在内的QQ群,商谈继续找人帮忙殴打张某3等人.秦某得知有人在QQ群里说张某3等人对其挑衅,遂电话邀约张某3、张某2等人当晚在滁州市南谯区湖心路斗殴,张某3等人同意。秦某联系王某2取得了斗殴使用的刀具,并将斗殴情况通知童某。2016年5月9日1时许,秦某、孙某1、邹某、雷某、周文豪、童某等10余人在滁州市南谯区湖心路金某KTV门口对张某3、张某2、胡某1、张某1等人进行殴打。其中秦某、孙某1、邹某、雷某持刀进行斗殴,周文豪持刀将张某1左手砍伤,秦某持刀将张某3后背划伤,孙某1持刀将胡某1手的虎口划伤。经依法鉴定,张某1左手尺神经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对张某3、胡某1、张某2人身进行检查及伤情情况。2、辨认笔录证明:秦某、邹某、孙某1、雷某对周文豪的辨认。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张某1左手尺神经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4、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滁州市琅琊区蓝域网吧内抓获周文豪。5、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周文豪的自然身份情况。6、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份,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学生童某说自己和学校里的朋友跟在学校内一方人有些矛盾,让他喊些人去帮忙。2016年5月8日晚上8、9点钟左右,童某又打电话说学校里的这一方人要打自己和在学校里的朋友,让他去帮忙,说也喊了邹某。当时他和邹某在一起,他和邹某打车到了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看到童某还喊了雷某、丁某,后来周文豪和彭洁及彭洁的一个妹妹也来了。在学校后门口,一个叫“亮子”的朋友给他打电话,说对方是“加连”的老弟,让他们算了。没一会童某等人说看到对方过来了,他和对方说这件事现在就算了。他、邹某、丁某、雷某、周文豪、孙某1、小黑,还有三个女的,去了紫薇骚子烧烤去吃烧烤的时候,童某建了一个临时的QQ群,把学校里的对方、他们去架势的几个人、还有童某几个都拉在群里面。丁某用手机在群里聊天,还和对方吵起来了。他听丁某说在QQ群里,对方还不服,还要和他们干架。丁某从群里找到了对方张某2的号码,他就给对方张某2打电话,问对方要和他们呲一下的,要不就试试。张某2在电话里说自己在湖心路附近。童某和他通电话说张某2等人要找他们和童某等人麻烦,说自己打车跟在对方后面,看到对方在湖心路,有六七个人。5月9日凌晨,孙某1、邹某、周文豪、小黑、丁某、雷某和他从烧烤店往湖心路准备去干架,他打电话联系朋友“超哥”,从超哥拿刀,他们7个人打了两辆出租车到湖心路碧海云天浴场门口下车,看到童某带了3个人在路边等着了。他们7个人从包里拿出刀,让童某等4个人把装刀的钓鱼竿包背着,从碧海云天浴场往金某KTV门口走,看到张某2等几个人在金某KTV门口,邹某先冲在前面,他们其他人自己冲上前去打起来了。干架的时候,他只顾着打5月8日晚上在学校门口和他说话的那个人。张某1的伤听讲是周文豪砍的。7、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明:5月8号晚上九十点钟,童某打电话说在学校有人找自己麻烦,让他过去撑撑场子,还说秦某等人也过去。他打车到四合路接秦某、邹某到一职高童某宿舍,不是秦某就是邹某打电话喊了周文豪、雷某、丁某。在学校大门口碰到三个人,童某说就是这几个人找自己麻烦,之后童某就过去问事情怎么解决,对方说事情就算了。然后他和秦某、邹某、雷某、丁某、周文豪就到紫薇骚子烧烤那边的排挡喝酒了。期间,丁某说在QQ群里看到对方还要找童某等人和他们麻烦。后来秦某和张某2通了电话,说要呲一下,较量一番。张某2告诉秦某在湖心路附近。接着童某也打电话给秦某了,说对方在湖心路碧海云天,让他们也过去。5月9日凌晨,秦某、邹某、周文豪、雷某、小黑、丁某、他从烧烤店往湖心路准备去干架,秦某打电话联系,从超哥那边拿刀,他们7个人打了两辆出租车到了湖心路碧海云天浴场门口下车,7个人拿出刀,这个时候童某带了3人在他们旁边,他们从碧海云天浴场往金某KTV门口走,看到对方的几个人在金某KTV门口,就冲上前去打起来了。干架的时候,秦某、周文豪、雷某用刀砍了对方。秦某砍的就是5月8日晚上9点钟左右到学校门口对方牵头的那个人。周文豪把张某1的手砍伤了。8、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8日白天,童某在QQ里面喊秦某和他,讲在学校里和一帮人有矛盾,喊他们过来架势。当天晚上,秦某、他、孙某1、周文豪、雷某等人到一职高学校外面等对方,对方来了四五个人,秦某和对方讲事情算了,意思就是对方不要打童某等人,他们也不找对方麻烦,对方同意。之后秦某、孙某1、他、周文豪到骚子烧烤吃烧烤,雷某也过来了。在吃饭的时候,丁某用手机在QQ群里面聊天,聊的内容还给秦某看。然后,秦某好像接到电话,内容好像是学校里的对方那些人要找秦某干架。童某后来也给秦某打了电话,说对方好像有刀。过了一会儿,秦某给对方打了电话,说对方要和自己呲一下的,没有这个实力。过了一会,对方给秦某回了电话,讲自己在湖心路上的碧海云天。秦某接过电话,就和他们说要去见识见识一下对方,就是让对方尝尝他们的厉害。5月9日凌晨,秦某、孙某1、周文豪、小黑、丁某、雷某和他7个人从烧烤店往湖心路去准备去干架,秦某打电话联系王某2,打了两辆出租车先到了凤凰四村王某2家拿刀。之后,他们打出租车到了湖心路碧海云天浴场门口下车,看到童某带了3个人已经在等着,他们7个人拿出刀从碧海云天浴场往金某KTV门口走,看到张某2几个人在金某KTV门口,他们都冲上来和张某2他们干了。周文豪把张某1的手砍伤了,秦某拿刀砍的是5月8日晚上在学校门口和在自己说话的那个人。9、证人雷某的证言证明:5月8日晚上8、9点钟的时候,周文豪电话联系他,他就到机电工程学校找到周文豪、丁某、小黑、还有几个女的,到了学校门口他看到秦某、孙某1、邹某等人也在。没过一会,他看到几个学校里面的学生回来了,秦某上去和其中一个人说了几句话,然后秦某、周文豪等人就离开了。他、邹某、孙某1、秦某、周文豪、丁某、“小黑”在紫薇人家对面的一家烧烤摊上吃饭。在吃饭的时候,丁某用手机聊天,说对方还找他们麻烦。秦某找到了对方一个人的手机号码和对方联系,秦某和对方吵起来。电话挂掉后,秦某和他们说,要去干架。从吃烧烤的地方出来,秦某让他们先打车到凤凰四村的岔路口等着,自己去准备刀。他们到了后,看到秦某和邹某各拎着一个装刀的包。然后,他们打车往湖心路那边下车后,看到童某等几个已经在那边等了。他们自己上去把装在包里的刀拿着,童某等几个没拿刀。他们从碧海云天浴场往金某KTV门口走,看到对方的几个人在金某KTV门口,他们就冲上前打起来了,周文豪把对方一个人的手腕砍伤了,秦某好像用刀划伤了对方一个人。10、证人童某的证言证明:张某3和他之前有矛盾,他通过“滁州交流群”QQ群里认识了秦某、孙某1、邹某等几个。5月8日晚上八九点钟,他打电话让秦某、孙某1到机电工程学校来打张某3等人。在学校门口,秦某和张某3说以后别找他麻烦了。张某3答应了。之后,秦某等人几个走了。他和冯某、周某、黄某1到龙蟠战神网吧上网,冯某说张某3等人其中一个好像说还要打他们。他听了这个话,再加上晚上在学校门口秦某过来帮忙,只是和张某3说事情就算了,感觉不解气,就打了个电话给秦某,说张某3等人可能还要找他们麻烦。秦某说这个事情自己就不管了,让他自己解决。他就建了一个临时QQ群找能帮他打张某3的人,群里面有秦某、孙某1、邹某、丁某等几个,在QQ群里讨论怎么打张某3等人。有些人把一些和张某3等几个人的聊天记录往群里面转,都是一些对方不仅要找他们麻烦,还要找秦某麻烦的话。秦某等人从群里知道后,秦某就找他们要对方的手机号码,他从冯某那边把张某2的号码发给秦某。没一会儿,秦某打电话说张某2等人答应要在湖心路上干一架,让他们去看看。他、冯某、周某、黄某1打出租车路过金某KTV门口,看张某3、张某2等大概6个人在KTV门口等着。他就给秦某打了个电话。到了湖心路碧海云天,没过一会,秦某等人坐出租车过来了,秦某等人还拿着两个装刀的钓鱼杆包,把刀分掉了。他们一共十几个人往金某KTV方向走,看到张某3、张某2等人后,他们就冲上去打了。干架的时候,他、冯某、周某、黄某1没有拿刀,没有打张某3、张某2等人。张某1手被砍了。1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8日下午4点钟,他和胡某1到君家酒店帮李某2做婚庆的事情,晚上10点多钟结束。李某2开车带着他们到了99广场,李某2打电话给张某1,胡某1打电话给王某1,没一会,张某1、王某1、张某3、付某上了李某2的车。李某2开车带他们到了湖心路丐帮龙虾馆后,张某1、他、王某1、胡某1、张某3、付某6个坐一个桌子。5月9日凌晨不到1点钟,他接到秦某电话,秦某说听讲他要和自己“呲一下”,还说他没有这个实力。他说自己不一定没有实力。秦某说那试试,问他在哪。他说在湖心路碧海云天附近。吃完饭后,他、张某3、王某1、胡某1、付某在湖心路金某KTV门口等的时候,张某3说看到童某坐着出租车过来,在附近观察他们这边的情况,后坐出租车又走了。5月9日凌晨1点多钟,他们看到对方十几人,其中一个穿白色上衣的喊了一声“冲”,十几人都拿刀冲上来,童某好像没有拿刀,周某背着钓鱼杆的包。张某3后背上的伤是被秦某砍的;穿白色上衣喊“冲”的那个人砍的张某1的左手腕部,胡某1虎口被孙某1拿着的刀划伤了。之后湖心路上有警车过来了,对方十几人就跑了。第二天,王某1把任某转发给群里面的聊天截图给他看的,他知道他的手机号码是冯某给秦某的。当天晚上要约着干架,应该是因为张某3和童某之间的矛盾,童某喊人过来约着干架的。1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他、王某1在学校里跟童某、冯某、周某等人有矛盾,童某、冯某、周某等人从社会上找人要打他们。5月8日晚上,他和朱某豪、付某、王某1在99广场上网,童某打电话让他们回学校。他和朱某豪、付某、王某1到学校门口,秦某和他们说事情就算了,让他们别再找童某等人麻烦了。他们就说以后不会了。过了一会,胡某1打电话给王某1,让他们到99广场出去吃饭。他、王某1、付某到了99广场上了李某2的车。到湖心路“丐帮龙虾馆”吃饭时,他、张某2、王某1、胡某1、付某、张某1坐在一个桌子,王某1把手机给他们看,他们看到任某转发过来一个童某建的群里面的聊天记录截图,内容主要是说他们是怂包,混得差,还说明天白天还要来打他们。看到这些话,他们在饭桌上讨论,对方这么牛,真要干,那就干。吃饭结束后,他们从碧海云天往金某KTV方向走,张某2接到秦某电话,说要和他们呲一下、较量一番。张某2就说那就试试。他们走到金某KTV门口正商量着,看到童某坐在出租车上看了一下他们这边的情况,然后出租车就掉头往湖心东路方向去了。5月9日凌晨1点多钟,他们六个人在金某门口路边等,看到十几个人拿着砍刀过来,对方一个穿白色短袖衫的人砍了张某1的左手;他的后背被秦某用刀刮的口子;胡某1的虎口被划伤了。正好警察到了,对方就散了。干架的时候,对方每个人都拿刀的,童某、冯某有没有拿刀,他没有看清楚,周某背个钓鱼竿的包。13、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8日下午4点钟左右,他和张某2到君家酒店帮李某2做婚庆,晚上9点多钟结束后,李某2让他打电话喊朋友过来吃饭,他就打电话让王某1到99广场。王某1带着张某3、付某上了李某2的车。李某2开车带着他们到了湖心路丐帮龙虾馆吃饭。在车上,张某3说自己和童某、冯某之间有矛盾,童某、冯某好像还要找人打张某3,在来之前,张某3等人已经和对方在学校里面碰过面了,但是没打起来。到了丐帮龙虾馆后,张某1、他、张某2、王某1、张某3、付某6个坐一个桌子,张某3拿着应该是王某1的手机给他们看任某转发过来的一个QQ聊天群的聊天截图,内容主要是贬低张某2、张某3、王某1的话,说张某2等人混得差,还说要把张某3等人从学校里面打到学校外面。看到这些内容,他、张某2、王某1、张某3、付某在一起商量回学校再和对方好好干。吃过饭后,大概是5月9日凌晨1点钟,秦某给张某2打电话,要和张某2呲一下的,问张某2在哪里。张某2说在碧海云天门口。张某2告诉他们,对方找秦某要和他们干架。他们在金某KTV门口等着,张某3和王某1说看到好像童某坐在出租车里面看了他们这边的情况,然后出租车就掉头回去了。一会,秦某又打电话给张某2,张某2说在金某KTV门口。5月9日凌晨1点半钟左右,对方十几个人从湖心路东路过来,每个人手中都拿着刀,童某、周某、冯某好像没有拿刀。对方一起冲过来了,他们看到对方这么多人拿着刀就没敢还手了。对方一个穿白色短袖衫的上来砍了张某1的左手;孙某1来砍他,他抓孙某1的手挡着的时候被刀口划伤。之后,湖心路上来了一辆警车,对方十几个人就跑了。1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张某3在学校里跟童某、冯某、周某等人有点矛盾,后来童某、冯某、周某等人从社会上找人要打他们。5月8日晚上,张某3、他、朱某豪、付某在99广场上网,童某给张某3打了电话,让他们回学校。张某3、他和朱某豪、付某到了学校门口,对方一个叫秦某的和张某3说事情就算了,让他们别再找童某等人麻烦了。他们就说以后不会了。过了一会,胡某1打电话给他,让他们到99广场出去吃饭。张某3、他、付某到了99广场上了李某2的车。李某2开车到湖心路丐帮龙虾馆吃饭。他、张某2、张某3、胡某1、付某、张某1坐在一个桌子,他收到任某转发过来一个童某建的群里面的聊天记录截图,内容主要说他们混得差,还说明天白天还要来打他们。他们在饭桌上讨论,对方这么牛,真要干,那就干。吃饭结束后,他们从碧海云天慢慢往金某KTV方向走,张某2接到秦某的电话,说要呲一下、较量一番,问张某2在哪里。张某2说在湖心路。他们走到金某KTV门口等着,2016年5月9日凌晨1点半钟左右,对方十几个人手中都拿着刀一起冲上来打他们。张某3的后背被秦某打出了一道口子;胡某1的虎口被刀划伤了;张某1的左手被对方砍伤了。后来,好像有警车过来了,对方就跑了。对方人中有童某、冯某、周某,干架的有秦某、孙某1、雷某、周某,其他还有哪些人他没留意。1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8日晚上10点钟左右,李某2打电话让他到99广场,他到了99广场上了李某2的车子后,看见车上有李某2、张某2、胡某1、王某1、张某3、付某。李某2开车带他们到了湖心路丐帮龙虾馆吃饭,他和张某2、胡某1、王某1、张某3、付某坐在一个桌子上,张某3从旁边拿一个手机给他们看,是其他人转过来的一个群里面的聊天记录截图,内容主要是学校里有和张某3矛盾的那个人建的QQ群拉了一些人,在群里贬低张某3、张某2等人,几个看过后讨论,张某2、胡某1、张某3、王某1、付某说要和对方干。饭后,他们从丐帮龙虾馆往金某方向走的时候,张某2接到秦某电话,秦某说要呲一下试试。张某2说要不就现在。秦某问张某2在哪里。张某2说自己在金某KTV门口。大概在2016年5月9日凌晨1点多钟,对方过来十几个人,秦某、孙某1走在前面,手里都拿着刀。秦某用脚踹的张某2,然后其他人都上来砍了,周文豪把他的左手腕部砍伤了。张某3、张某2、胡某2都被砍伤了。对方过来干架的,在社会上面混的他认识秦某、孙某1;在学校里面上学的他认识冯某、周某、童某。16、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黄某2、童某、周某在学校和张某3有矛盾。5月8日晚上,童某、周某把秦某喊到学校,他、黄某2、童某、周某还有秦某及带的十几个人在学校外面,准备打张某3一顿。张某3、付某、朱某豪、王某1回来,秦某跟张某3讲他、童某、周某是秦某老弟,叫张某3不要动他们,张某3同意了,秦某就带人走了。他们几个后来到龙蟠战神网吧上网,童某说,之前童某、黄某1在学校里面被张某3打过的,吃亏了,这次秦某出面后,也没给童某解气,说自己还要找人打张某3等人。童某又联系秦某,秦某说这个事情自己不管了,让童某解决。童某就用QQ建了一个临时群,这个群里他认识的有童某、周某、黄某1、任某。除此之外,童某说自己把所有认识的、能帮忙打架的都加进这个群里了。在这个群里,大家在讨论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什么方式打张某3等人。不知道怎么搞的,秦某后来找他们要张某2的手机号码,他把张某2的手机号码找了出来,童某把张某2的号码给的秦某。没一会,秦某和童某通电话说确定要和张某2等人呲一下了,让童某和他们几个别去。童某硬是把他们几个人拉过去。他们从龙蟠战神网吧打车开到湖心路的时候,看到张某2几个从碧海云天浴场往金某KTV方向走。在碧海云天等了一会,秦某等几个人就过来了,秦某几个人手中都拿着刀,还让他们四个也拿刀,他们没敢拿,后来秦某等人让周某把装刀的两个包给背着的。他们十几个人一起往金某KTV方向走,看到张某2等人后,他们就冲上去打对方了。秦某打了张某3几个嘴巴,还用砍刀砍了张某3后背。1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童某和张某3等几个在学校里面有矛盾。5月8日晚上,童某把秦某等人喊到学校里面要打张某3等人。他和童某、冯某、黄某1还有和秦某一起过来的几个人在机电工程学校遇到张某3等几个,秦某上去和张某3说之前的事情就算了,让张某3等几个以后不要再找童某麻烦了。秦某走了之后,他听到张某3等几个一边走,一边在商量以后该干架还要干。他、童某、冯某、黄某1后来到龙蟠战神网吧上网,童某说秦某这次来没有给自己解气。之前童某在学校里被张某3给打过的,这次秦某没打张某3,童某还是要找人打张某3等人。童某就用QQ创了一个临时群,说拉进群的是能够帮忙打架的人。他、冯某、黄某1、任某、秦某、孙某1等人被童某拉进群里。童某后来打电话给秦某,讲还要打张某3等人。秦某说这个事情自己不管了,让童某自己解决。然后童某又在群里面聊,把群里的几张聊天记录截图给他们看,内容就是说张某3、张某2等几个还要和童某和秦某等干架。秦某等几个在群里得知张某3、张某2等几个以后要找童某麻烦,还要找秦某麻烦,秦某找童某要张某2的手机号码。童某从冯某手机里把张某2的号码发给了秦某。没一会,秦某和童某通电话说确定要和张某2等呲一下了。童某非要把他们三个拉过去,他们打出租车从龙蟠战神网吧经过湖心路金某KTV附近,看到张某3、张某2等几个在路边等着。他们在碧海云天等了一会,秦某等几个人过来了,几个人手中都拿着刀,还让他们四个也拿刀,他们没敢拿。往金某方向走,看到张某2等后,秦某和他们就冲上去打张某3、张某2等人了。他看见张某1手上流血了。18、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9日凌晨,他、童某、冯某、周某在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对面的战神网吧上网。凌晨1点,童某接了个电话,然后喊他去凑热闹去。他和冯某、周某一起打车到湖心路碧海云天浴场门口下车,看见过来了十来个年轻人,都拿着砍刀,童某跟领头的讲了几句之后,他们四个人就跟着往湖心路西边走。这时他知道,是来打架的,路上他听说对方是张某3等人。他们走到湖心路金某KTV,看见张某3那一伙人了,拿砍刀的十来个人就冲了上去打张某3等人。他们四个人当时就跟在后面,没有上去动手。后来有人喊警察来了,人都跑了。他们这边有他、童某、冯某、周某,还有十来个人他都不认识,其中一个好像叫秦某。对方大概六七个人,其中一个叫张某3。他们这边除了他、童某、冯某、周某没拿东西,其他人都拿着砍刀上去打架的。一开始时童某、周某和张某3之间有矛盾,童某就找秦某帮忙打张某3,也没打起来。后来又听说张某3那边有人打电话给秦某,说要跟秦某单挑,于是秦某就带人找张某3等人打架了。现场他看见一个人的手被砍伤了。19、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9日凌晨0点多,他和张某2、张某1、胡某1、王某1、张某3在滁州市湖心路丐帮龙虾馆吃龙虾。大概凌晨1点半左右,他们六个人往湖心路东边方向走的路上,张某2接过一个电话,对他们说有一帮人想和他们“对刺一下”,意思就是想和他们打一架。他们就说打就打。张某2说马上来湖心路找他们。他们快走到金某KTV门口时,张某2又接到对方电话,和对方说金某KTV门口。然后他们就金某KTV门口等了。大概5分钟左右,金某东边过来4名年轻男子,从路边人行道里又有七、八名年轻男子跑过来把他们围起来了,十几个男子每人手中都握着一把砍刀。2分钟左右,对方十几个人打出租车走了。他就看见张某1捧着左手,左手手腕上一个较深的伤口;张某3后背也流血了。2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5月8日下午,他请张某2、胡某1到他老婆开的婚庆公司去帮忙,晚上9点钟左右婚庆结束,他喊张某2、胡某1、张某1出去吃饭,胡某1还喊了三四个他不认识的人。他开车在99广场那边等着,几个人上车后,他开车到了湖心路的丐帮龙虾馆去吃饭。张某1和张某2、胡某1等几个一个桌子。吃饭结束后,他们从湖心东路的丐帮龙虾馆往银花分院的湖心路十字路口方向走,途中张某1说,马上有人过来要找张某2等人。他就先走了,张某1、张某2、胡某1等人在金某KTV门口等着的。他步行走到啤酒厂门口的时候,接到张某1、张某2、胡某1等人的电话,讲张某1被砍了。他就回头一起把张某1送到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事情发生之后,他听张某1、张某2等人说是秦某带人过来找张某1、张某2等人的,秦某等人到现场就上来砍张某1、张某2等人。张某1的左手腕部被砍了一刀。2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大概在2016年5月初的一个晚上凌晨1点钟左右,秦某给他打电话说要去干架,问他家里有没有刀。他让秦某到他家里来。十几分钟后,秦某带着几个人到了他家门口,进家的有秦某、孙某1、邹某,还有几个人在门口的楼梯口呆着。他从卧室拿了两个装刀的钓鱼竿的包给了秦某。大概四、五十分钟之后,秦某又打电话,说要把刀还给我。一会秦某、孙某1、邹某把这装刀的两个钓鱼竿的包送到家里的。22、被告人周文豪的供述证明:201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钟左右,他到机电工程学校找到了孙某1、秦某、邹某等人,秦某指了指机电工程学校的学生,说这个人是自己老弟,晚上是帮老弟处理事情的。他们几个在学校门口看到了几个学生,秦某的老弟说就是这几个人。秦某就上前和其中的一个学生说,这个是自己老弟,以后不要找麻烦了。这个学生说知道了。之后他、秦某、孙某1、邹某、雷某、丁某、小黑几个在骚子烧烤吃烧烤。大概凌晨1点钟,秦某接到QQ消息、电话说在学校门口的那几个学生还要和秦某干架。秦某从QQ里要了对方一个人的手机号码打过去,秦某说对方要和自己呲一下,对方没有这个实力,并在电话里和对方吵起来了。秦某挂了电话和他们几个说,晚上在学校门口的几个学生要和自己干架,马上到湖心路去干架。他们几个就起身出了骚子烧烤后,秦某打电话联系刀,他们几个打了两辆出租车到凤凰四村,他、秦某、孙某1、邹某进了“超哥”的家里,秦某从“超哥”手里拿了两包装着刀的钓鱼竿包。他们几个打了两辆出租车到了湖心路碧海云天浴场门口下车后,看到秦某的老弟和另外三个学生已经在那边等着了。这个时候秦某说把刀分一下,他们自己上前从包中拿好了刀。秦某的老弟和一起带来的三个人没有拿刀。他、秦某、孙某1、邹某、雷某、丁某、小黑拿着刀从碧海云天浴场往金某KTV门口走,秦某老弟和一起来的三个人背着钓鱼竿的包在后面跟着。到了金某门口,他们看到晚上在学校门口的那几个在路边等着,邹某先冲了过去,他们也都紧跟着冲上去了。秦某冲上去拿刀打了晚上在学校门口听自己讲话的那个人;孙某1、邹某、雷某也都拿刀打了对方;他拿刀砍了张某1的手腕。之后来了一辆警车,他们打出租车就跑了。去干架的人有他、秦某、孙某1、邹某、雷某、丁某、小黑,还有秦某的老弟和一起带过来的3个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豪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恰当,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文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梅 果
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
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高存存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