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暖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温泉凯悦学府5栋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2300000026270。
法定代表人:赵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暖山艺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马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058113040D。
法定代表人:魏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暖山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暖山艺术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1202民初18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1526550元(包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彭亚华
审判员 熊明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昌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