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汤士举,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梁春,男,1978年3月8日出生,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汤士举与梁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正广
代理
审判员 史伟冬
代理
审判员 贺永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素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