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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执526号

526汤士举与梁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士举,梁春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汤士举,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梁春,男,1978年3月8日出生,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汤士举与梁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正广

代理

审判员  史伟冬

代理

审判员  贺永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素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