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延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赵文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赵文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7)延民一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文金于200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金给付货款5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延春
审判员 郑玉琴
审判员 马跃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希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