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02财保384号
申请人:李秀娟,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孙广民,男,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潘素文,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李秀娟与被申请人孙广民、潘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秀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贺友
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海尔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