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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84号

李秀娟与孙广民、潘素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秀娟,孙广民,潘素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02财保384号

申请人:李秀娟,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孙广民,男,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潘素文,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李秀娟与被申请人孙广民、潘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秀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贺友

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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