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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执58号

吴悦琪与陈礼国、陈锡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悦琪,陈礼国,陈锡雄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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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执58号

申请执行人:吴悦琪,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曹井清,女,汉族。

被执行人:陈礼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锡雄,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悦琪与被执行人陈礼国、陈锡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2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礼国、陈锡雄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办案期限即将届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021执5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肖知平

代理

审判员  洪美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丁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