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民终165号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潜山县阿波罗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潜山县阿波罗娱乐会所,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1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潜山县阿波罗娱乐会所,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958号。经营者:谢丽娟,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州,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潜山县阿波罗娱乐会所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9日以其与潜山县阿波罗娱乐会所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潜山县阿波罗娱乐会所的起诉。潜山县阿波罗娱乐会所亦同意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潜山县阿波罗娱乐会所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民初1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87元,减半收取1043.5元,由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潜山县阿波罗娱乐会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霍 楠

审判员 徐旭红

审判员 黄 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