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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初30号之一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临朐县星光大道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临朐县星光大道娱乐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30号之一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威,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飞,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星光大道娱乐城,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福润得购物娱乐城三楼。经营者:梁畯铜,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临朐县星光大道娱乐城(经营者:梁畯铜)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徐伟东

审 判 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玉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