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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1569号

韩邦和与梁启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邦和,梁启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569号

原告:韩邦和,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文浩,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启山,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红,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邦和与被告梁启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韩邦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邦和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邦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邦和负担。

审判员  秦苗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