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569号
原告:韩邦和,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文浩,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启山,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红,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邦和与被告梁启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韩邦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邦和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邦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邦和负担。
审判员 秦苗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