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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6340号

黎泽芳与黄善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黎泽芳,黄善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6340号

原告:黎泽芳,男,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冠钊,广东康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善略,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泽芳与被告黄善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泽芳于2017年7月11日以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泽芳撤回起诉。受理费1870元,由原告黎泽芳负担。

审判员 朱 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