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6340号
原告:黎泽芳,男,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冠钊,广东康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善略,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泽芳与被告黄善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泽芳于2017年7月11日以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泽芳撤回起诉。受理费1870元,由原告黎泽芳负担。
审判员 朱 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