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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773号之一

徐直丘、伊德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直丘,伊德构,魏广和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直丘,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昌县。现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伊德构,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魏广和,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徐直丘与伊德构、魏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伟良

审判员  陈永华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