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直丘,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昌县。现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伊德构,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魏广和,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徐直丘与伊德构、魏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伟良
审判员 陈永华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