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刑初397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鑫培,男,198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人顾鑫培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鑫培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昕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鑫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2月,在南通平安普惠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顾鑫培,为提高业务量,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用于发送贷款广告短信,并将该套设备安装在其牌号为苏F×××××的轿车内。2016年3月至4月12日期间,顾鑫培多次在本市崇川区五一路人民路口、人民路孩儿巷路口等地,利用该“伪基站”,非法占用中国移动南通分公司使用的频率,强行与有效范围内的不特定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向不特定的移动用户大量发送内容为“平安银行抵押,无抵押房贷,车贷,业主贷,薪金贷利息8厘起10-200万资料简便当天放款,详:189××××0827”的广告短信。经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伪基站”共发送贷款广告短信71450条,实际收到上述短信共计15833个手机用户,造成15833个手机用户短时通信中断。经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鉴定,该器材不在型号核准设备名录和核准公告范围内,所使用的频率可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GSM900MHz的基站设备产生同频干扰,并且频率误差超标,具备向手机发送短消息、阻断手机接入仿真基站信号的功能。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顾鑫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顾鑫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顾鑫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顾鑫培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顾鑫培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涉案赃物照片,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鑫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鑫培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顾鑫培为自己经营活动使用“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鑫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顾鑫培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由被告人顾鑫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怀洲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缪 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