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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290号

贾晋军与冯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晋军,冯爱琴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贾晋军,男,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爱琴,女,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晋军与被执行人冯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冯爱琴偿还申请执行人贾晋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5%,自2015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及执行费650由被执行人冯爱琴承担。本院在受理此案后,申请执行人贾晋军与被执行人冯爱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冯爱琴偿还申请执行人贾晋军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65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2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执行费650元整,由被执行人冯爱琴。

三、其余互不追究。

四、如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按原判决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有强

审 判 员  张宏明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小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