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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909号

焦有志与厦门百汇通商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有志,厦门百汇通商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9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有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百汇通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学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焦有志因与被申请人厦门百汇通商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民终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焦有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付向成

审判员  王晓刚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