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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执53号之二

杜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某某,冯某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生于1988年5月13日,汉族,甘肃省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元龙镇和平村大坪里。被执行人冯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4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草川铺乡冯山村冯山59号。被执行人冯某(系被执行人冯某某之女),女,生于1997年1月18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冯某某、冯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某某冯某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彩礼165000元,交纳执行费2375元,但被执行人冯某某、冯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冯某某、冯某交来彩礼款29000元。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某某、冯某银行存款138375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玉堂

审判员  魏富裕

审判员  温 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