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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刑初413号

赵福虎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赵福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3刑初41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福虎,男。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公诉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福虎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福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福虎明知邻居同组村民李某(女)智力低下障碍。2016年2月以来,赵福虎趁李某独自一人,给李某现金1元、2元钱,哄骗李某与之发生性关系。2017年3月22日13时许,赵福虎在自家住房后山林内,见李某独自一人,拿给李某现金2元,诱骗李某发生性关系。后李某丈夫发现后报警。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福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生物物证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福虎违背妇女意志,明知被害人李某是智障人员,采取给小额金钱方式哄骗李某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赵福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福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 怒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二0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天云 微信公众号“”